2019-06-13 00:21:54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是陕西省烹饪协会所属的从事清真烹饪研究与促进清真烹饪事业发展的专业机构,工作机构设在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街33号3301室(西安光大厦后楼)。
第二条 专委会在陕西省烹饪协会的领导下,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导方针,团结和组织陕西地区从事清真烹饪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和企业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培养清真烹饪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弘扬清真饮食文化,提高清真烹饪技艺,为促进与发展陕西省的清真烹饪事业作贡献。
第三条 组织、研究、挖掘、整理清真传统风味名菜、名点、名小吃,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使清真烹饪技艺科学化、规范化,并研制、创新适应社会需求的清真菜肴。
第四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清真烹饪技术交流,学习先进的烹饪经验,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对清真餐饮业的经营策略进行研讨,明确经营战略。
第五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清真烹饪专业培训班,技术讲座,提高清真烹饪行业队伍素质。
第六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烹饪技术咨询,鉴定烹饪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清真烹饪书刊。
第七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换届时间与总会同步。委员会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会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知名的人士和对清真烹饪事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特邀顾问。
第九条 清真专业委员会要按照陕西省烹饪协会的章程,积极扩大清真烹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清真味道网、清真美食报陕西省境内会员企业,具备清真委员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单位资助的经费。
(三)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活动收益。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终止权属陕西省烹饪协会。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报陕西省烹饪协会批准后执行。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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